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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洪文慧

  • 原告
    施林麗華施美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施林麗華(即施榮吉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施美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九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憑證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憑證,經本院以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43號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柏瑞巨人A基金 21 Z0 00 000000-0 1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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