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37號
- 聲請人
- 陳享禮
- 代理人
- 彭湘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49396~100-ND-0049401 6 6000 002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49402~100-ND-0049407 6 6000 003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3402 1 250 004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1971 1 625 005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3403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