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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呂俐雯

  • 當事人
    何世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何世宏(即何大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78號公示催 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2月9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 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2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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