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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裕涵

聲請人
蘇聖涵即蘇建樑之繼承人
代理人
鄭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35-4 1 1000 002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36-6 1 1000 003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37-8 1 1000 004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38-0 1 1000 005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39-1 1 1000 006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13-3 1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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