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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春鈴

聲請人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平
訴訟代理人
陳怡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66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2年8月25日 96,120元 B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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