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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20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76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天濠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2年9月30日 44,883元 R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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