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8號
- 聲請人
-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正弘
- 代理人
- 林宜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1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邱正宏 華南商業銀行文山分行 112年7月31日 20,960元 T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