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5號
- 聲請人
- 活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錫桓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連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鄭德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興分行 112年1月18日 47,119元 DA0000000 002 連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鄭德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興分行 112年4月18日 47,119元 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