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07號
- 聲請人
- 林洳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瀚亞中小型股基金(保誠金融基金) 000000000 1 2787.3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