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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1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庭嘉

聲請人
許曉琴
代理人
高治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8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總股數 總張數 1 華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363至93-ND-000402 40,000 40 1,100,000 146 2 華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69至93-NE-000174 1,060,000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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