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張庭嘉
- 原告許曉琴、高治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許曉琴 代 理 人 高治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8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總股數 總張數 1 華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363至93-ND-000402 40,000 40 1,100,000 146 2 華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69至93-NE-000174 1,060,000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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