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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4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桂英

聲請人
吳蕙如(即吳思温之繼承人)
代理人
張靜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84ND0000000-0 10 10000 002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86ND0000000-0 2 2000 003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004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60 005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542 006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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