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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7號

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翁偉玲

異議人
韓綺芳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韓曼玲等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17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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