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仲執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麥寬成
- 原告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代 理 人 許献進律師 李仲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12仲聲愛字第025號仲裁判斷書正本、該仲裁判斷書正本送達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及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之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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