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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6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賴錦華

上訴人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李阿昭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仲訴字第6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玖佰參拾陸萬伍仟玖佰玖拾元(見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114年度抗字第197號確定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肆佰參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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