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1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7,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其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