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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7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薛嘉珩

上訴人
即原告
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1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7,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其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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