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昶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麗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萬5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正上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保險字第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萬5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正上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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