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4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即原告
昶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萬5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正上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