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簡佑恩、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王新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7號 原 告 簡佑恩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追加 被告 王新琪 林嶺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13年4月30日前陳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給付強制責任險保險金之請求權基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