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93號
- 上訴人
- 元厚環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保險字第93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保險字第9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保險字第93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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