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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747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欣苑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胡博森
相對人
詳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顏明郁
相對人
林庚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227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4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詳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詳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財產於新臺幣6,793,429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但相對人詳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6,793,429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詳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3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詳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詳裕公司)前邀同相對人顏明郁、林庚辰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150萬元,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然相對人詳裕公司僅繳息至113年9月20日即未再繳款,依約其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經抵銷存款後,尚欠本金6,793,42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相對人顏明郁、林庚辰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聲請人實地查訪相對人詳裕公司所在地,現已無營業,存貨皆已搬空,可見其客觀上有移往遠方、逃匿無蹤之事實。相對人詳裕公司、顏明郁、林庚辰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所示負債總額為27,234,000元,又相對人詳裕公司有7張票據因存款不足遭退票,金額達14,014,300元,且已遭他債務人聲請就本票票款2,862,600元准予強制執行,可見相對人之負債遠大於資產,瀕臨破產狀態,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致聲請人之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6,793,429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並願以現金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4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均屬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有債權6,793,429元一情,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3份、借據2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2份為證,聲請人並以相對人為對造,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現由本院受理在案(案號:113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堪認聲請人就聲請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已為釋明。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詳裕公司有7張票據因存款不足遭退票,金額達14,014,300元等情,有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就相對人詳裕公司聲請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爰審酌相對人詳裕公司因假扣押所可能導致之損害等情狀,以假扣押債權額之3分之1約227萬元,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詳裕公司之財產於6,793,429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然就相對人顏明郁、林庚辰部分,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所示負債均非相對人顏明郁、林庚辰之主債務,而相對人顏明郁與相對人詳裕公司所共同簽發之本票雖遭持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上開情事尚難逕認相對人顏明郁已有負債大於資產情事。聲請人未釋明相對人顏明郁、林庚辰有假扣押之原因,揆諸前揭說明,無從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與假扣押之法定要件自有不符,是其對相對人顏明郁、林庚辰假扣押之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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