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國際維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信福
- 相對人
- 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雯菁
上開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2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及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23號假處分裁定後,兩造成立調解,已無假處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聲明願供擔保,請求本院為相對人就附表所示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或轉讓與第三人,並應將附表所示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前開事項之假處分,經本院於111年3月29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23號假處分裁定准許(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963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嗣兩造就系爭假處分裁定之本案訴訟(案列: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94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0號)達成調解,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第533條、第95條第1項、第81第1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111年4月1日 24萬9,900元 F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