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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7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方祥鴻蒲心智陳冠中

聲請人
汰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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