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汰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