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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0號

113年度救字第111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薛嘉珩

再審原告
張文俐
再審被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及第2項本文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22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40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有其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提出之再審聲請狀在卷可憑。經查,係對同一事件審級不同之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規定,應專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再審原告於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此部分應併移送由該管轄法院審理,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再字第10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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