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再易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理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 原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彬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對於本院113年4月10日112年 度簡上字第2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元。又再審原 告以法定代理人為「張淑窕」提起再審之訴,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再審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呂理彬」,是再審原告應補正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其法定代理人,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