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蔡世芳、姚水文、吳佳樺
- 法定代理人簡文村
- 上訴人洋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 原告 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62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林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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