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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蔡世芳姚水文吳佳樺

再審
原告 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62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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