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6號
- 抗告人
- 黃玉涵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113年度勞全字第1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全字第1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113年度勞全字第1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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