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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6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方祥鴻

抗告人
黃玉涵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113年度勞全字第1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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