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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38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芳華

抗告人
鄭哲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威朋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勞全字第3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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