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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再字第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淑美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琮貴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再審上訴聲明第二項就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79元(計算式:4萬2524元+2萬7755元=7萬27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開立服務證明書予被上訴人,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2250元+6750元=9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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