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3號
- 聲請人
- 柯明志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 相對人
- 澳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來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名稱「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澳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相對人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