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即、利迪亞實業有限公司、李佳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0號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利迪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孟萱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系爭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又系爭裁 定當事人欄位乃陳孟萱與「利迪亞實業有限公司」,李佳玹僅為利迪亞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併命於上開期間內具狀補正抗告人即法人名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