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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林怡君

  • 當事人
    黃意筌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黃意筌 相 對 人 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張鴻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姓名「黃意荃」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意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 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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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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