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協進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惠間本院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4,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惠間本院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4,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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