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協進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鄭月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協進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惠間本院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4,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