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號
- 原 告
- 李建章
- 被 告
- 晶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3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新臺幣333元,並曉諭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正本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任何裁判費,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憑。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