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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6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怡君

原告
張紘齊
被告
袁子鈞即領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請於114年2月10日前提出答辯狀,並檢附相關證明到院,繕本逕送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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