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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呂俐雯

  • 當事人
    林宸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宸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辰澤、林三智、楊淑婉、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被上訴人信義全球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2,658元(包含112年年終獎金4,666元及113年年終獎金7,992元)及自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㈡被上訴人楊淑婉應給付上訴人9萬元。㈢被上訴人 林辰澤應給付上訴人7萬元。㈣被上訴人林三智應給付上訴人2萬8 ,0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0萬658元(計算式:1萬2,658元+ 9萬元+7萬元+2萬8,000元=20萬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 5元,扣除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繳納之1,465元,尚欠2,930元( 計算式:4,395元-1,465元=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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