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12號
- 原告
-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達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冠亨律師
- 被告
- 高蘇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1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簡字第1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1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