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3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蒲心智

原告
張育華
訴訟代理人
吳宛怡律師
被告
耀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被告
林玉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2,31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9,…」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