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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蒲心智
  •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 原告
    張育華
  • 被告
    耀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玉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31號 原 告 張育華 訴訟代理人 吳宛怡律師 被 告 耀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被 告 林玉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2,313元 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9,…」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9,…」。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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