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31號
- 原告
- 張育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宛怡律師
- 被告
- 耀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燈城
- 被告
- 林玉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2,31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9,…」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