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蒲心智
- 法定代理人許燈城
- 原告張育華
- 被告耀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玉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31號 原 告 張育華 訴訟代理人 吳宛怡律師 被 告 耀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被 告 林玉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2,313元 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9,…」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9,…」。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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