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怡君

原告
許佑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郁航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叄元,並請一併具狀確認本件起訴對象並檢附繕本。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津貼補償金新臺幣(下同)14萬3,043元、隔離費用與交通車資2萬3,804元、精神補償及資遣費31萬3,153元(見本院卷第57頁),其中請求給付薪資津貼補償金14萬3,043元、精神補償及資遣費31萬3,153元,合計45萬6,196元,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此部分應徵裁判費為1,653元【計算式:4,960元-(4,960元×2/3)=1,653元】;剩餘請求隔離費用與交通車資2萬3,804元,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另扣除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653元(計算式:1,653元+1,000元-1,000元=1,6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具狀確認起訴對象是否為億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並確認法定代理人,併予敘明。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