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顧仁彧
- 當事人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一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佳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黄梓軒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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