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5號
- 上訴人
- 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一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佳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黄梓軒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簡字第4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黄梓軒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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