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阮正雄即泰安醫院
- 上訴人
- 呂紹凡律師
- 上訴人
- 王惟佳律師
- 上訴人
- 吳奕璇律師
- 被上訴人
- 田鈞仁
- 參加人
- 展鴻健康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燕君
- 訴訟代理人
-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3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3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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