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電獺股份有限公司、謝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原 告 電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 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 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 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0,8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3,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易融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