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陳筠諼

  • 原告
    陳麒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陳麒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賽席爾商極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2,0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206元,惟其請求給付之性質為工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即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萬3,471元(計算式:20,206元×2/3=13,47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6,735元(計算式:2萬0,206元-1萬3,471元=6,73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曉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