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靜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9號 原 告 陳靜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宏、脆皮鮮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 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1,323,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