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9號
- 原告
- 陳靜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宏、脆皮鮮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1,32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