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詩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陳詩茜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148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20元,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280元(計算式:3420×2/3=228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1140元(計算式:0000-0000=1140元)。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