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乙○、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經查,112年4月7日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部分為被 告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補償及團體保險給付2次予原告;惟原告起 訴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看護費用、職業傷病補償金、工資及精神慰撫金之部分尚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7,8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吳珊華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