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馮琮瑋、創新空間髮藝、王思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馮琮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創新空間髮藝 負 責 人 王思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到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 之一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自明。復調解之 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勞 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 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又本件現有卷內證據資料既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亦無勞動調解紀錄附卷,經本院函詢,聲請人亦自承本件尚未經勞動調解,是聲請人就本件於起訴前,當應由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聲請人係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即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又本件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自承於民國00年00月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前開規定,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應以5年計。原告主張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5萬7,000元不等,並有技術操作服務50%抽成及產品販賣扣除成本50%抽成、全勤1,000元,如中國信託銀行薪轉證明等語(見113年11月6日陳報狀)。依聲請人所陳報中國信託銀行薪資轉帳紀錄如附表所示,平均每月可得薪資約3萬5,449元,是原告5年工資總額合計為212萬6,940元(計算式:35,449元×12月×5年)。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2萬6,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另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上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以俾本案進行,末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日期(民國) 金額(新臺幣) 1 109年7月 18,425元 2 109年8月 32,854元 3 109年9月 48,000元 4 109年10月 47,349元 5 109年11月 39,000元 6 109年12月 53,832元 7 110年1月 37,436元 8 110年2月 59,064元 9 110年3月 36,954元 10 110年4月 31,101元 11 110年5月 68,998元 12 110年6月 22,413元 13 110年7月 21,509元 14 110年8月 36,495元 15 110年9月 65,121元 16 110年10月 31,429元 17 110年11月 25,000元 18 110年12月 32,708元 19 111年1月 42,215元 20 111年2月 45,520元 21 111年3月 25,541元 22 111年4月 31,867元 23 111年12月 16,677元 24 112年1月 24,206元 25 112年2月 16,722元 26 112年3月 21,511元 27 112年5月 27,106元 28 112年6月 78,129元 29 112年7月 93,400元 30 112年8月 20,046元 31 112年9月 25,276元 32 112年10月 37,143元 33 112年11月 37,703元 34 112年12月 36,560元 35 113年1月 37,530元 36 113年2月 36,270元 37 113年3月 34,614元 38 113年4月 10,677元 39 113年5月 5,948元 40 113年6月 5,618元 備註 1.平均:35,449元/月 2.111年5月至111年11月、112年4月無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