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段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44號 原 告 段光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莉榛即舒心悅企業社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本 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