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王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59號 原 告 王作君 訴訟代理人 劉育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學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6萬4797元(包含民國113年6月1日至同年7月5日之工資11萬9000元、資 遣費14萬1843元、未休假折算工資1萬0059元、績效獎金25萬0476元、因公出差墊付費用4萬34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惟上開請求項目除請求績效獎金、因公出差墊付費用外,其餘項目共計27萬0902元(計算式:564,797-250,476-43,419=270,902)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1987元(計算式 :2,980×2/3=1,9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4183元(計算式:6,170-1,987=4,183)。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