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信賢建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信賢建業股份有限公司 匯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會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蘇峻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李松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吳姍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又聲請人並未提出事證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 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以勞動調解程序之 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81萬0,439元(計算式:286萬1,075元+187 萬9,698元+69,666元=481萬0,4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