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30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莊雪君
- 訴訟代理人
- 洪麗娟
- 被告
- 協安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永協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安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本院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