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54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呂俐雯

原告
許桓瑜
被告
自由支配人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貝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為:

「先位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自民國113年10月28

日不存在。第一備位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自113

年12月9日不存在。第二備位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於113年6

月4日簽署之培訓合約書及113年9月26日簽署承攬契約之契約關

係,自113年11月28日起不存在」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將現

名『OFZ Dorothy』之FACEBOOK粉絲專業管理權限以及『Ofz_doroth

y』(ID:011kiift)之LINE帳號管理權限,均返還予原告。」經

查,原告上開訴之聲明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

無從計算,故其各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又原告訴

之聲明第一項之先位、第一備位與第二備位聲明間相互競合,屬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165萬元定

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330萬元(既算式:165萬元

+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